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关于启用新版营业执照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2014〕30号

关于启用新版营业执照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2014〕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按照国务院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部署和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的要求,总局决定,对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各类市场主体启用新版营业执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版营业执照照面版式统一为一种,设有正本和副本。正本尺寸为:297mm(宽)×420mm(高);副本尺寸为:210mm(宽)×297mm(高)。副本配套发放封皮,副本封皮尺寸为:218mm×310mm。正本与副本照面内容一致。照面按照《新版营业执照印制标准》(见附件1)印制国徽、边框、标题(营业执照)、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登记机关公章、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监制等内容。按照《新版营业执照打印标准》(见附件2)打印注册号及号码、记载事项名称及内容、二维码等内容。

  二、新版营业执照对原版执照记载事项名称进行调整,并将执照记载事项相同的归并为一种格式。经调整、归并,新版营业执照共8种格式(见附件3《营业执照记载事项新旧对照及新版营业执照适用表》),用英文大字字母代表,分别适用不同类型的市场主体。即:A格式适用公司法人,B格式适用非公司企业法人,C格式适用合伙企业,D格式适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E格式适用个人独资企业,F格式适用个体工商户,G格式适用内资非法人企业、内资非公司企业分支机构、内资分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H格式适用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

  三、新版营业执照记载事项的内容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和原记载方法记载。“经营范围”取消“许可经营项目”和“一般经营项目”分类记载,但经营项目应当括号标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类型”一项按照总局2013年8月1日发布的《工商行政管理基础代码集·市场主体类型代码表》中的市场主体类型名称记载。G种格式中的“营业期限”一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未载明为登记事项的,可以为空。二维码记载注册号、记载事项名称及内容、登记机关、登记日期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等信息。各地可以根据技术条件增加二维码记载内容和相关功能。

  四、自2014年3月1日起,经工商部门准予设立、变更登记以及补发营业执照的各类市场主体,颁发新版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由各地视已印制执照的存量情况,确定启用新版营业执照的时间,但最迟不得超过2015年2月28日。2014年3月1日前存续的企业,可以继续使用原版营业执照,也可以申请换发新版营业执照,但原版营业执照的使用最迟不得超过2015年2月28日。持有旧版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意愿向登记机关申请换发新版营业执照,登记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办理。各级工商机关应当加强组织,有计划地进行新版营业执照的换发工作。

  五、民族自治地区需要在营业执照上同时使用本民族文字的,由省(自治区)工商局报总局批准,并将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营业执照正、副本样品报总局备案。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统称各省工商局,下同)统一负责本辖区营业执照印制的组织工作。各省工商局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确定定点印制企业,并将定点企业名单和印制样品报总局备案。要加强对新版营业执照印制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印制质量和执照安全,对于印刷质量不合格的营业执照,一律禁止出厂,并予以销毁。

  七、新版营业执照由总局委托制作单位设计并制成印制胶片,版权归总局所有。新版营业执照印制胶片、水印纸样和执照样品(见附件4)由总局免费提供各省工商局使用。各省工商局在接到本通知后应当向总局企业注册局提出胶片书面申请(需要二维码打印软件的可以同时提出申请),总局通知制作单位向各省工商局发放并免费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各省工商局要加强胶片管理,申领胶片应当明确胶片管理部门和负责人,并承诺只用于定点印厂印制营业执照,不得外借、擅自复制(如需复制应当经分管局领导批准)。

  八、换发营业执照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在换发新版营业执照时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搭车收费。

  新版营业执照在使用中的情况及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

工商总局

2014年2月17日


 关联内容
  ​密云区关于促进文化产业恢复发展实施实体书店补贴政策的工作方案(试行) 京密宣发〔2022〕13号 
  密云区落实《关于继续加大中小微企业帮扶力度加快困难企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试行) 
  北京市东城区关于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租金的通告 
  关于继续加大中小微企业帮扶力度加快困难企业恢复发展的落实措施 昌政办发〔2022〕9号 
  昌平区属监管企业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国有房屋租金指引 
  关于继续加大中小微企业帮扶力度加快困难企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 京平政办发〔2022〕6号 
  怀柔区《关于继续加大中小微企业帮扶力度加快困难企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的落实指引 
  门头沟区《关于继续加大中小微企业帮扶力度加快困难企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落实指南 
  大兴区《关于继续加大中小微企业帮扶力度加快困难企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的落实指引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经信发〔2022〕3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7部门关于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丰国资发〔2022〕10号 
  关于加大中小微企业金融支持力度建立“融资纾困直通车”工作机制的通知 京金融〔2022〕152号 
  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京经信发〔2022〕38号 
  石景山区继续加大中小微企业帮扶力度加快困难企业恢复发展若干措施 石政办发〔2022〕4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2016年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工商发〔2016〕3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52 号 
  北京市落实2019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网剑行动)实施方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2021年第四季度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典型案例的通报 发改办体改〔2022〕400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设吉林长春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的批复 国函〔2022〕33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设黑龙江佳木斯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的批复 国函〔2022〕34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设河南周口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的批复 国函〔2022〕35号 
  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51 号 
   电子营业执照获取方法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市监注〔2018〕249号

 关键字
  启用  新版  营业执照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关于启用新版营业执照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2014〕30号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