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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开放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京工商发〔2016〕43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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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贯彻落实工商总局 关于扩大开放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京工商发〔2016〕43号 各区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稽查总队,各事业单位,各协会、学会: 经国务院批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已于2016年6月1日起实施。为做好上述两项《服务贸易协议》的实施工作,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了《工商总局关于扩大开放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99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2016年6月1日起,港澳居民在我市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不包括特许经营),由经营所在地的区工商分局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直接予以登记。 二、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参照《意见》附件1《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在内地开放行业清单》,但应当符合本市产业政策的相关规定。 三、港澳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组成形式仅限于个人经营,无从业人员人数和营业面积的限制。 四、港澳居民申请者应当提交的身份证件参见《意见》附件3《港澳居民身份证明文件的说明及样式》。登记机关登记经营者姓名时,应当在经营者姓名后面加注“(香港居民)”或“(澳门居民)”字样。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提交的身份证明无需进行公证认证。 五、根据《意见》的规定,原工商总局有关港澳居民在内地设立个体工商户相关文件于2016年6月1日起停止执行。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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