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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柔区《关于继续加大中小微企业帮扶力度加快困难企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的落实指引

怀柔区《关于继续加大中小微企业帮扶力度加快困难企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的落实指引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继续加大中小微企业帮扶力度加快困难企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2〕14号)的通知要求,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切实减轻疫情防控对我区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积极帮助服务业领域困难企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特制定并发布落实指引。

一、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

(一)实施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1.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自2022年4月起一次性全额退还,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自2022年5月起一次性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自2022年4月1日起按月全额退还。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货物和劳务税科

  联系电话:69649088

  2.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以及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货物和劳务税科

  联系电话:69649088

(二)落实减税降费政策

  2022年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按照50%税额幅度顶格减征“六税两费”。延续实施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自2022年4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财产和行为税科

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科

所得税科

  联系电话:69620417、69620257、69620075

(三)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

  1.2022年对承租区属国有企业京内国有房屋的在京注册或在京纳税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3个月房屋租金,其中对于承租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区国有房屋的,减免6个月房屋租金。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要率先落实到位,区属城镇集体企业可参照执行。对于存在转租情况的区属国有房屋,相关区属国有企业单位要确保免租措施惠及最终承租经营人。统筹协调推进央企、市属国企对我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落实租金减免工作。

  责任单位:区国资委

绩效评价中心

  联系电话:69680955

  2.对符合条件的小微、初创型文化企业办公面积房租,通过“房租通”政策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贴。

  责任单位:区文促中心

招商部

  联系电话:69680072

  3.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符合现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规定的,依法予以减免。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财产和行为税科

  联系电话:69620417

(四)实施阶段性社保优惠政策

  延续实施1%的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到2023年4月30日。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企业可申请缓缴2022年4月至6月的养老保险费和2022年4月至10月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社保中心登记征缴科

  联系电话:89688024

(五)降低企业疫情防控成本

  2022年对餐饮、零售、巡游出租车、外卖、快递行业以及从事进口非冷链货物相关经营活动的中小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

  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会展中心(规上商超、快递)

  联系电话:69645066

  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科(小社会餐饮、小食品流通(零售)、外卖送餐)

  联系电话:89681246

  责任单位:区交通局

渤海队(交通运输行业)

  联系电话:69647664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六)提高企业融资便捷性服务

  1.建立区级金融机构服务企业融资需求机制,设立企业融资需求服务热线(61673037),统筹引导银行、担保及投资机构等对接企业融资需求,台账式跟踪对接服务成效。

  2.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降低担保费率,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服务业小微企业2022年新申请的银行贷款融资担保费率力争降至1%。

  3.编印2022版怀柔金融产品手册,统筹金融机构做好政策宣传及答疑,方便企业用对用好金融产品。

  责任单位:区金融办

  联系电话:61673037

(七)培育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向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发放科技创新券,对企业购买开放单位基于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分析、测试、检验等标准化服务的费用,可通过科技创新券兑现不超过30万元的资金补助。

  责任单位:区科委

高新产业发展中心

  联系电话:69697671

三、加强对疫情影响突出行业的帮扶

(八)实施餐饮业纾困扶持措施

  1.鼓励社会餐饮企业为老年人提供养老助餐服务,按照养老服务机构同等标准,对认定为养老助餐点的社会餐饮企业给予补贴。

  责任单位:区民政局

养老服务事务中心

  联系电话:69631036

  2.支持餐饮企业新建连锁直营餐厅,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审定实际投资总额的50%。

  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商业发展管理科

  联系电话:69646108

(九)实施零售业纾困扶持措施

  对传统商场和商圈(特色商业街)内的商业主体外立面改造、店内装修更新、设备购置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等项目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便利店、前置仓、药店等符合本区基本便民商业网点建设提升标准的项目给予不超过各项投入审定实际投资额50%的资金支持。

  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商业发展管理科

  联系电话:69646108

(十)实施旅游业纾困扶持措施

  1.加大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实施力度,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暂退比例提高至100%。

  责任单位:区文化和旅游局

行业管理科

  联系电话:69622508

  2.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工会活动、会展活动等的方案制定、组织协调等工作交由旅行社承接,并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责任单位:区总工会

文化宫

  联系电话:69691984

(十一)实施公路铁路运输业纾困扶持措施

  1.2022年暂停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一年,对提供公交客运、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货物和劳务税科

  联系电话:69649088

  2.支持巡游出租燃油车更新为纯电动车,对当年到期报废的巡游出租燃油车更新为纯电动车给予奖励。

  责任单位:区交通局

渤海队

  联系电话:69647664

(十二)实施文化演出行业纾困扶持措施

  1.2022年对归属本区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继续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科

  联系电话:69620257

  2.对示范书店、转型升级书店和“三进”书店等给予补贴和奖励。

  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

社宣科

  联系电话:69626627

四、实施保障

(十三)建立稳定产业链供应链协调机制

  1.全力打通运输堵点,保障民生物资和重要生产物资运输畅通。

  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商业发展管理科

  联系电话:69646108

  责任单位:区交通局

汤河口检查站

  联系电话:89672039

  2.疫情期间要加强企业走访服务,及时了解和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努力保持企业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和生产经营稳定。

  责任单位:区投资促进中心

企业服务科

  联系电话:69692561

  责任单位:区发改委

营商环境中心

  联系电话:69621985

(十四)建立中小微企业帮扶政策落实机制

  1.建立全区中小微企业数据库,加强中小微企业数据库动态更新和日常监测,抓好统筹和完善工作。

  责任单位: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企业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69624008

  2.按季度开展中小微企业经营状况抽样调查,摸清企业需求和政策落实效果。

  责任单位:区统计局

产业和专项科

  联系电话:69627065

  3.各相关部门根据需要及时制定实施细则,做好宣传解读,扩大政策知晓度和覆盖面。定期梳理报送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研究解决,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

  以上政策措施适用的服务业范围可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及国家统计局《关于修订〈三次产业划分规定(2012)〉的通知》(国统设管函〔2018〕74号)予以认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范围可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予以认定,或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划型标准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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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设黑龙江佳木斯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的批复 国函〔202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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