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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行证明告知承诺制工作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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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行证明告知承诺制工作的公告 尊敬的申请人: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按照我市《全面推行证明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京审改办发〔2021〕2号)和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相关要求,现将推行证明告知承诺制有关事项公告更新如下: 一、证明告知承诺制实行范围 (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注销登记时,需提交的海关、外汇部门开具的相关事宜已清理完结或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 (二)外国(地区)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时,需提交的海关开具的完税证明。 二、证明告知承诺制适用对象 申请人办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注销登记,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证明告知承诺制办理流程 (一)证明索要单位告知。登记机关通过证明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证明名称及内容、证明设定依据、准予办理的条件、违诺失信惩戒、证明索要单位职责、申诉渠道、承诺公开情况等内容。 (二)申请人承诺。申请人、提交人知晓告知内容,向登记机关做出书面确认和承诺。 (三)接件与受理。登记机关收到承诺书后,对符合告知承诺条件的,不再收取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对不符合告知承诺条件的,告知申请人改由一般程序申办。 四、证明告知承诺制实施时间 证明告知承诺制于2021年5月20日起实施。申请人可登陆“e窗通”平台办理相关业务,也可选择网上申请-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方式办理。 特此公告 附件:1.证明告知承诺书(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适用) 3.证明告知承诺书(外国(地区)企业适用)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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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行证明告知承诺制工作的公告关键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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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 证明 告知 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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