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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区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注册实施细则 京广发〔2006〕28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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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北京地区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注册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广发〔2006〕288号 北京人民广播电台、北京电视台,各区县广电中心及北京地区各广播电视制作、播出单位: 为了明确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注册程序,便于北京地区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管理,更好地完成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注册工作,现将《北京地区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注册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王文泉 联系电话:65159081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北京地区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注册实施细则 为了明确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注册程序,便于北京地区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管理,更好地完成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注册工作,结合北京地区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原则 根据国家广电总局《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总局令第26号)以及《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注册办法(试行)》的规定,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负责北京地区的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注册及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实行执业资格注册制度。 经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以下简称执业证书)后,方可在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单位(以下简称制作、播出单位)从事广播电视采访编辑或播音主持活动。注册有效期为二年。 二、受理范围及条件 凡依法取得《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资格考试合格证》或《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合格证》,且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或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注册: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制作、播出单位相应岗位实习(工作)满一年; (三)制作、播出单位同意聘用从事广播电视采访编辑或播音主持工作; (四)身体状况能胜任所申请执业的工作岗位要求; (五)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在市级(含)以上播出单位从事播音主持工作的,《广播电视播音主持业务》口试成绩需达到A级等次;在其它制作、播出单位从事播音主持工作的,《广播电视播音主持业务》口试成绩需达到B级等次。 三、受理程序及所要提交的材料 (一)受理程序: 由制作、播出单位将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注册人员的申报材料审理后,统一报我局进行核准。(中央三台的执业资格注册及管理工作由国家广电总局负责。) (二)首次注册需要提交的材料: 1.首次注册的申请人的《首次注册申请表》(见附件1)1份(为避免手写识别的偏差,请注册申请人提供计算机打印的纸质表格); 2.近期二寸彩色正面免冠照片2张(照片背面需要注明申请人姓名、所在单位及所申报的项目); 3.《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资格考试合格证》或《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合格证》复印件1份; 4.学历证书复印件1份; 5.身份证复印件1份; 6.保证书1份(见附件5); 7.制作单位并需提交由我局批准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8.制作、播出单位所开具的介绍信1份。首次执业注册各制作、播出单位应指定1名工作人员报我局备案,由该工作人员负责办理本单位今后的执业资格注册各项工作。(更换工作人员要及时向我局办理备案信息变更手续,申请执业资格注册的人员自行前往办理的我局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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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 | |||||||||||
执业资格注册 | |||||||||||
京广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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