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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外籍人员使用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创办企业享受国民待遇的实施意见 京市监发〔2021〕73号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七部门

  关于支持外籍人员使用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创办企业享受国民待遇的实施意见

京市监发〔2021〕73号

  各区(地区)市场监管、人才工作、发展改革、科技、公安、人力社保、商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方案的批复》(国函〔2020〕123号),进一步优化本市服务业开放发展的要素供给,支持外籍人员使用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创办企业享受国民待遇,提出意见如下: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以需求为导向,优化外籍人才引进服务,着力营造宽松便捷的市场准入环境、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为首都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注入新动能。

二、工作目标

  在本市试点开展外籍人员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创办科技型企业享受国民待遇的基础上,稳妥扩大试点范围,支持外籍人员使用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在更多领域、更广区域创办企业,在更多方面依法享受国民待遇。

三、主要任务

  (一)扩大试点范围

  1.扩大试点领域。除国家和本市关于市场准入方面有特别措施规定外,支持外籍人员使用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在科技服务、数字经济和数字贸易发展、金融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商贸文旅服务、健康医疗服务、专业服务等服务业重点领域创办企业。

  2.扩大试点区域。除国家和本市关于市场准入方面有特别措施规定外,支持外籍人员使用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在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大兴机场片区、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天竺综合保税区及中德产业园及中日产业园等区域范围创办企业,依法享受国民待遇。

  (二)优化审批服务

  3.明确登记类型。外籍人员使用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创办企业,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支持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籍人员以自有知识产权、专有技术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创办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

  4.简化登记手续。支持外籍人员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通过告知承诺制、网上办理等方式申请设立登记。外籍人员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无需公证、认证。此类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标注“企业投资人为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籍人员”,为各相关部门甄别此类企业,精准实施政策支持提供便利。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籍人员不再作为投资人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营业执照取消相关标注。

  5.优化许可审批。按照“证照分离”改革要求,加大许可审批改革力度,对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在《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外领域投资的,按内外资一致原则,在办理企业资格、资质等方面给予国民待遇。

  (三)优化创业环境

  6.提供投资便利。各适用区域所在地行政管理机构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对外籍人员使用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创办企业予以支持,在法定权限内提供费用减免、用地指标保障、公共服务等便利化政策措施,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7.编制公布项目指引。各适用区域所在地行政管理机构应当编制和公布本区域投资项目指引,包括投资环境介绍、投资项目信息、投资所属行业、可从事的经营范围等内容,并通过适当的方式对外籍人员进行推介解读。

  8.享受就业参保政策。支持外籍人员使用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创办企业享受我市促进就业政策,做好外籍员工引进服务,帮助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外籍人员可以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作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参加社会保险各项手续。

  (四)依法加强监管

  9.强化风险管理。外籍人员使用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创办企业,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按照《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的规定执行。公安出入境部门与公司登记机关加强对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信息共享应用,各相关部门依据职能职责做好事中事后监管相关工作。

四、强化保障措施

  10.有序组织实施。支持外籍人员使用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创办企业享受国民待遇,是深入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持续扩大首都高水平开放的重要举措。各部门要提高站位,狠抓落实,精心组织实施。

  11.加强部门协同。各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的规定,坚持发展与安全并重、坚持放管有效结合,细化工作措施,加强协同联动,形成政策合力,有效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梳理和研究,不断调整优化,重大事项及时向上级部门请示报告,及时研究解决。

  12.做好政策宣传。各部门要紧紧围绕“两区”建设发展目标任务,聚焦改革政策、创新举措、工作成效等宣传重点,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主动做好政策宣传解读,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扩大政策知晓度。加强对政策效果评估,及时总结改革经验,查找不足、不断改进提高。

  13.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等单位印发<关于持永久居留身份证外籍人才创办科技型企业的试行办法>的通知》(京科发〔2020〕6号)与本实施意见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实施意见的规定执行。

  市市场监管局 市人才工作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 市公安局 市人力社保局

市商务局

2021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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